异议人:朱登卫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济南解馋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朱登卫对被异议人济南解馋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4期《商标公告》第50841570号“锅把瘾GUOBAYI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锅把瘾GUOBAYIN”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酒吧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075791号“锅巴饮GUOBAYIN”、第18883132号“锅巴饮”、第21846987号“锅巴饮年代”、第21847071号“锅巴饮自然味”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恶意复制、摹仿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841570号“锅把瘾GUOBAYI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