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上医回春堂 50892529

阅读:127272 2022-06-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杭州方回春堂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州仙草堂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方回春堂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州仙草堂医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7期《商标公告》第50892529号“上医回春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

  异议人:杭州方回春堂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州仙草堂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方回春堂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州仙草堂医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7期《商标公告》第50892529号“上医回春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上医回春堂”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计算机文档管理;商业审计;人力资源管理”。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59721号、第12460421号“方回春堂”、第47815461号“汉方回春堂”、第43864024号“方回春堂 始创于年 始创于一六四九年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分别为第35类“推销(替他人);进出口代理”、第36类“不动产经纪;保险经纪”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788793号“丁回春堂”商标、在先申请现在驳回复审中的第48581658号“回春堂”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文档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显著文字部分“回春堂”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均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如予核准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在先注册并使用的第6279536号“方回春堂 始创于年 始创于一六四九年及图”商标,但异议人本案中提交的证据资料不足以充分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上述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和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在先商号权,恶意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892529号“上医回春堂”商标在“计算机文档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上医回春堂 5089252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6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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