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顶彤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昌卓尔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顶彤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4期《商标公告》第52294972号“気大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気大师”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矿泉水(饮料)”等。异议人引证的第47876522号“大気”商标已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驳回,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711192号、第33071476号“気”、第43221029号“気分”、第37027662号“気燃”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果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恶意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294972号“気大师”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