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嗣扬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中合国际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23日对第39830958号“泰尔实验室”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泰尔实验室”中汉字“实验室”具有欺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明显超出其使用范围,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注册之嫌。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是为了自身实际发展的需要,不存在任何恶意注册商标的情形。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于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电视文娱节目”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1年8月20日。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内容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泰尔实验室”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的主张,事实依据不充分,我局对其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故对其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