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512605号“LINNLIE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LINNLIEE 64512605

阅读:90345 2024-11-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昌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莞市厚街美车驿族汽车维修店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07日对第64512605号第43类“LINNLIE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8903370号“Linlee”商标(以下称引证…

  申请人:广州昌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莞市厚街美车驿族汽车维修店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07日对第64512605号第43类“LINNLIE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8903370号“Linl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021543号“LINL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7891309号“LINL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9113318号“LINL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具有囤积商标的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易使消费者对服务品质产生误认,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申请人“LINLEE”品牌简介;

  2、“LINLEE”百度搜索截图;

  3、“LINLEE”媒体报道材料;

  4、申请人宣传材料;

  5、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

  6、申请人“LINLEE”店铺证据;

  7、申请人“LINLEE”排名证据;

  8、被申请人工商信息;

  9、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证据;

  10、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LINNLIEE”与引证商标一至四“Linlee”“LINLEE”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亦不会对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第43类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1日

本文《关于第64512605号“LINNLIE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LINNLIEE 6451260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66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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