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郝黎明
异议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郝黎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5期《商标公告》第51042419号“脸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脸想”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998578号“联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听诊器;振动按摩器”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摹仿其驰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042419号“脸想”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