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宝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天诚欣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百埠进出口有限公司
异议人宝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百埠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4期《商标公告》第50764385号“HUNDRED PORT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UNDRED PORTS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盆(容器);瓷器装饰品;啤酒杯;水桶;梳;牙刷;牙签;化妆用具;食物保温容器;清洁用钢丝绒”。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37621号“宝姿PORTS及图”、第1994734号“PORTS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梳;牙刷;化妆用具”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盆(容器);瓷器装饰品;啤酒杯;水桶;梳;牙刷;化妆用具;食物保温容器;清洁用钢丝绒”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PORTS”,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25类“服装”上的“宝姿”商标虽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双方商标存在明显区别,被异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在“牙签”上应不会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异议人请求本案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764385号“HUNDRED PORTS及图”商标在“盆(容器);瓷器装饰品;啤酒杯;水桶;梳;牙刷;化妆用具;食物保温容器;清洁用钢丝绒”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