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帝舵澈玄 53001212

阅读:99900 2022-06-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帝舵钟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沭阳帝点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帝舵钟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沭阳帝点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5期《商标公告》第53001212号“帝舵澈玄”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

  异议人:帝舵钟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沭阳帝点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帝舵钟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沭阳帝点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5期《商标公告》第53001212号“帝舵澈玄”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帝舵澈玄”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活动物;动物食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26258号“帝舵”、第1218381号“帝舵TUDOR及图”、第347304号“帝舵表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钟;闹钟”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钟;表”商品上的“帝舵TUDOR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钟;表”商品功能、用途差异显著,其各自使用商品所处行业特征区分明显,二者在市场上并存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驰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001212号“帝舵澈玄”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帝舵澈玄 5300121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6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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