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AMD 52908257

阅读:106037 2022-06-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超威半导体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寻趣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超威半导体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寻趣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6期《商标公告》第52908257号“AM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异议人:超威半导体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寻趣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超威半导体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寻趣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6期《商标公告》第52908257号“AM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MD”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手表;首饰用小饰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76508号“AMD”商标、第1558464号“AMD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半导体集成电路;微处理机;计算机主板”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并使用于“微处理器”商品上的“AMD”“AMD及图”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微处理器”商品功能、用途差异显著,其各自使用商品所处行业特征区分明显,二者在市场上并存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908257号“AMD”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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