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拜耳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温岭市润铭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拜耳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温岭市润铭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5期《商标公告》第52379138号“拜尔德士模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拜尔德士模都”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硫化剂;固化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20100号、第31096870号“拜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化学品;焊接用保护气体;增塑剂”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上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驰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379138号“拜尔德士模都”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