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容城县兴盛纸塑包装厂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容城县兴盛纸塑包装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3期《商标公告》第52278901号“XS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XS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摩托车”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2169990号“XS”商标、第5787405号“XF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婴儿车;机动车辆;陆地机动车辆”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278901号“XS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