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贝蒂巴特
委托代理人:上海协和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国老中医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贝蒂巴特对被异议人中国老中医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3期《商标公告》第52473230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去颜料制剂;空气芳香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现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的第49114174号“PETIT BATEAU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沐浴露;洗发液”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使用在“男式、女式和儿童成衣”商品上的第877079号“PETIT BATEAU及图”国际注册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商标已达到驰名状态,对于异议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所称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造型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会对异议人著作权构成侵犯。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473230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