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苏珊•安•玛莉•博纳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嘉兴新鑫鞋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苏珊•安•玛莉•博纳对被异议人嘉兴新鑫鞋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5期《商标公告》第52517419号“FURRTOE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URRTOE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拖鞋;鞋”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恶意抢注其“FURRTOES”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FURRTOES”商标在美国进行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材料复印件及翻译件、异议人互联网网站网页截图、异议人与海宁米蔚服饰有限公司联系人在社交软件上的对话截图及翻译、部分付款记录复印件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拖鞋”等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FURRTOES”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亦不能证明被异议人与异议人之间存在代理代表、合同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关系,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517419号“FURRTOE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