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陕西天和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陕西天和乳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2期《商标公告》第51367251号“特麦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特麦苏”指定使用于第29类“牛奶;牛奶制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19376号、第4763136号、第5159765号“特仑苏”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9类“牛奶制品;肉”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367251号“特麦苏”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