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飞盒跨境(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无锡生活圈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翔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飞盒跨境(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无锡生活圈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5期《商标公告》第51810829号“JOYINGBO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OYINGBOX”指定使用于第35类“进出口代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JOYINGBOX”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将其“JOYINGBOX”商标于“进出口代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上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其字号“飞盒”与英文“JOYINGBOX”已建立一一对应关系,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损害了其在先字号权,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将“飞盒”作为其字号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关行业中已具有广泛影响,亦不能证明其字号“飞盒”与英文“JOYINGBOX”已建立一一对应关系,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亦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810829号“JOYINGBOX”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