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百威 51096981

阅读:103791 2022-06-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安海斯-布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村村淘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海斯-布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村村淘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2期《商标公告》第51096981号“百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

  异议人:安海斯-布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村村淘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海斯-布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村村淘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2期《商标公告》第51096981号“百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百威”指定使用于第34类“电子香烟;电子香烟烟液”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22691号、第4658934号“百威 BUDWEISER”、第6220799号“百威”、第6220798号“百威纯生 BUDWEISER及图”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4类“烟草;火柴”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用于“啤酒”商品上的“百威”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熟知,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双方商标文字相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为相关公众熟知商标的摹仿,如核准其注册在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可能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在先利益。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096981号“百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百威 5109698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6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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