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RUITIGER 52142922

阅读:99447 2022-06-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泰格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合众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稳赢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一串数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泰格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稳赢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3期《商标公告》第52142922号“RUITIG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

  异议人:泰格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合众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稳赢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一串数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泰格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稳赢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3期《商标公告》第52142922号“RUITIG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UITIGER”指定使用于第7类“金属加工机械;机床”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88593号“FIERCE TIGER及图”、第9021321号“TIGER”、第8128069号“TIGER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7类“金属加工机械;制造电线、电缆用机械;发电机”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用于“马达及其部件”等商品上的“FIERCE TIGER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产品亦有差异,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142922号“RUITIGE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RUITIGER 5214292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6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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