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天津市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西祥泰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程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天津市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西祥泰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0期《商标公告》第53890696号“亨得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亨得利”指定使用于第29类“食用油脂;食用菜籽油”等商品上。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证明,“亨得利”是我国钟表行业具有悠久历史的老字号,经全国众多亨得利钟表企业的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亨得利”的市场信誉和商业价值是由全国众多亨得利钟表企业共同创立的。被异议商标与“亨得利”文字完全相同,且被异议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是亨得利钟表企业中的一员,若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将其与亨得利钟表企业相联系,进而损害了亨得利钟表企业对老字号“亨得利”所享有的合法在先权利。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890696号“亨得利”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