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汕头市龙湖区金汕教育文化传播中心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烽亮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捷致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汕头市龙湖区金汕教育文化传播中心对被异议人郑烽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2期《商标公告》第51540569号“金汕学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汕学谷”指定用于第41类“学校(教育);幼儿园;假日野营娱乐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145626号“金汕教育”商标指定用于第41类“学校(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主体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幼儿园;培训;学校(教育);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学校教育服务;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文化艺术活动;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上区别较大,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注册使用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540569号“金汕学谷”商标在“幼儿园;培训;学校(教育);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学校教育服务;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文化艺术活动;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