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申伦忠
委托代理人:成都知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铁箭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申伦忠对被异议人成都铁箭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4期《商标公告》第51446355号“九眼桥翠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九眼桥翠花”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103556号“九眼桥”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的“替他人推销;广告”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及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446355号“九眼桥翠花”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