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504368号“HAJIZZY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AJIZZYS及图 76504368

阅读:85967 2024-12-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李兰火 委托代理人:山东超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504368号“HAJIZZY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36131号商标、第26032520号商标、第26032520A号商标、第62778660号商标、第3…

  申请人:李兰火

  委托代理人:山东超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504368号“HAJIZZY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36131号商标、第26032520号商标、第26032520A号商标、第62778660号商标、第3463206号商标、第4336132号商标、第3463205号商标、第7624466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已被驳回且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童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字母构成、呼叫、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非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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