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835724号“福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福及图 13835724

阅读:157087 2024-12-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六福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福珍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835724号“福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8173号决定,于2024年04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六福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福珍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835724号“福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8173号决定,于2024年04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20年09月08日至2023年09月0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在“会计;商业审计”核定服务上,复审商标在“会计;商业审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将复审商标核定注册在第35类相关服务项目上以来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仍然持续使用,并在一定范围内已广为知晓,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形成了稳定的销售格局。因此,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1、六福集团财务报告;2、六福集团全年业绩企业简报。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证据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其企业财务报告、业绩简报等证据均不属于商标所核定的服务范围,且无明显标识,无法证明证据形成时间,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会计;商业审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12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于2017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货物展出;直接邮件广告;样品散发;广告宣传;无线电广告;电视广告;商业橱窗布置;广告代理;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版面设计;广告设计;广告策划;市场分析;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会计;商业审计”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会计;商业审计”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均未体现复审服务,不能证明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因此,复审商标在“会计;商业审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会计;商业审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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