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易珩(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陶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728350号“E-HON THE E-HON TECHNOLOGY FOR THE HONING WORK TO EASI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82019号商标、第23854435A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