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格斯雷特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富永吉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格斯雷特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富永吉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4期《商标公告》第52942633号“THE PALACE SHOP”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THE PALACE SHOP”,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公共关系;广告代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36913713号“PALACE”、第36599005号“PALAC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替他人推销;广告;市场营销”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为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PALACE”,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摹仿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942633号“THE PALACE SHOP”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