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一: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快宝(福州)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文理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快宝(福州)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2期《商标公告》第51110091号“五福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五福哥”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葡萄酒”等商品上。 异议人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0922号、第3145322号“福”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酒;白酒”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581492号“五粮福”、第30580260号“五粮液福”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酒”商品上的“五粮液WULIANGYE及图”、“五粮春”、“五粮醇”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110091号“五福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