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省石狮市中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省石狮市中兴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2期《商标公告》第43276332号“露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露天”指定使用于第21类“家用器皿;室内水族池”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688456号“天露”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1类“香炉;梳”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亦不足证明被异议人与其具有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故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此外,被异议人早于2012年已在第21类商品上获准注册了第9259784号“露天”商标,该商标注册日期早于异议人引证商标申请日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276332号“露天”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