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松柏(广东)电池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门市彦昊电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伟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松柏(广东)电池工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门市彦昊电池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0期《商标公告》第50244530号“DORS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ORSA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运载工具用蓄电池、运载工具用电池”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7684号“VINNIC及图”商标、第4575659号“松栢VINNIC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池、蓄电池、蓄电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244530号“DORS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