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琮贤
委托代理人:上海拓海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7785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较高的辨识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5264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野营用睡垫;野营用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枕头;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