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州市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历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北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市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历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2期《商标公告》第51552053号“功夫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功夫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饮料;蜂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87770号“真功夫”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饭店”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和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446392号“真功夫”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饮料;茶”等。被异议商标虽有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552053号“功夫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