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明德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顺盛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明德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2期《商标公告》第50188777号“玫斯METZ”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玫斯METZ”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0类“食物熏制;面粉加工”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314353号、第48790132号“METZ”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搅拌机;电动榨汁机”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和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本案中提交的新浪家居对“METZ”电视机报道网页打印件、媒体对创维集团收购迈兹公司案的相关报道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我国一定范围内用于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188777号“玫斯METZ”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