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章节四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遇尚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章节四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遇尚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4期《商标公告》第51969044号“SUPAJ”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UPAJ”指定使用于第18类“仿皮革;书包;婴儿背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34537071号“SUP”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裘皮;旅行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SUPAJ”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SUP”文字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969044号“SUPAJ”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