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樱邦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云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611835号“厨歌好太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3022183号“厨森好太太”商标、第15523602号“厨森好太太”商标、第9939843号“厨缘好太太”商标、第16737862号“厨龙好太太”商标、第71524068号“厨嘉好太太”商标、第74422260号“厨具好太太”商标、第75414987号“厨佳好太太”商标、第43378867号“好太太 HARTROTAI”商标、第15366695号“好太太 GOOD WIFE”商标、第61666623号“HAOTT 好太太”商标、第42723715号“好太太”商标、第74524773号“知福好太太”商标、第39485236号“好太太 GOODWIFE”商标、第37431856号“GOODWIFE 好太太”商标、第40011848A号“好太太”商标、第61692812号“好太太整装卫浴”商标、第73942593号“好太太”商标、第61686184号“欣凯 好太太”商标、第72210188号“彬江好太太”商标、第69832867号“㗊好㗊太㗊太㗊”商标、第69825155号“PRETTY 好太太”商标、第74857325号“吉红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七、十二、二十二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九已被我局核准注销,引证商标十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撤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九、十二、十四、二十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六、十一初步审定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引证商标八、十、十三及引证商标十五至二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上述诸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