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厘线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宏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577239号“Atelier OFFL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ATELIER”翻译为“工作室或画室”,属于弱显部分,“OFFLINE”本意可翻译为“离线的”,与申请人字号“厘线”读音相呼应,具有独创性,是商标的主要部分和显著部分。申请商标整体属于描述性标志,具有显著特征,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另,申请商标与第18262424号、第205972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报道宣传、获得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英文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城市规划、包装设计等复审服务与前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包装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Atelier”可译为“工作室”,“OFFLINE”可译为“未连线的”,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