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REDAELLI TECNA S.P.A.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159577H号“FLEXPAC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现已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官网对申请商标提交了服务限定申请,限定后的服务描述为“科学和技术服务,研究服务和与之相关的项目研究服务,即与悬挂土木工程结构相关的建筑项目研究服务、船只项目研究服务、技术支持服务、设计服务; 分析服务、研究服务和工业开发服务”,不再包含应该被划分到第37类的“(与悬挂式土木工程结构有关的)生产和安装服务”,故申请商标在42类上的注册申请不再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6496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后现已被准予注册在“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控制” 服务项上,与申请商标的全部服务项均不构成类似服务。综上,恳请核准申请商标在全部指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下发的关于申请商标服务限定申请的核准函及翻译等。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经核准服务限定为“科学和技术服务,与上述相关的研究服务和项目研究服务,即与悬浮的土木工程结构相关的建筑项目的研究服务,船只项目研究服务,技术支持服务,设计服务;分析服务、研究服务和工业开发服务”。
2、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决定在“技术研究”等服务上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申请并已在“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控制”一项服务上获准注册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经过限定后指定使用服务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