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168872号“HOURGLASS AMBIENT”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HOURGLASS AMBIENT 66168872

阅读:39373 2024-12-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联合利华知识产权控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王建彬 委托代理人:恒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3)商标异字第0000135165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4年01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1、被异议商标与第1752693…

  申请人:联合利华知识产权控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王建彬

  委托代理人:恒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3)商标异字第0000135165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4年01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1、被异议商标与第17526931号“HOURGLA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将给异议人带来巨大损失,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等规定,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hourglass天猫平台旗舰店首页截图;

  2、hourglass天猫平台旗舰店销售记录;

  3、1688平台销售记录;

  4、hourglass销售发票。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HOURGLASS AMBIENT”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化妆用具;化妆刷”。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7526931号“HOURGLAS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化妆用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HOURGLASS”,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原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等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HOURGLASS”是美国知名高端奢侈彩妆品牌,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2、原异议人是商标囤积者,具有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恶意,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审理完毕后再恢复审理,并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简介、世界五百强榜单、百度百科打印页;

  2、申请人“HOURGLASS”报道材料、天猫及京东销售页面、杂志及媒体报道材料等知名度证据;

  3、在先判决、裁定;

  4、原异议人及关联公司恶意证据;

  5、其他在案证据。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意见。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2年7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3月20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21类“化妆用具;化妆刷”商品上,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其提出了异议申请,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

  2、引证商标经商评字[2024]第0000063776号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现该裁定已生效。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失效,其已不构成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本身并未带有欺骗性,将其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对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原异议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被异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3日

本文《关于第66168872号“HOURGLASS AMBIENT”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HOURGLASS AMBIENT 6616887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54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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