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健合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832451号“ZESTY PAWS PUPP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通知书引证的商标分别为第10880082号、第38542229A号、第16094845号、第16094778号、第72553580号、第38542229A号、第72566648号、第72551450号、第72566999号、第38542229A号、第10886493号、第72552701号、第27181070号、第10880078号、第38542229A号、第72549691号、第72563592号、第17147160号、第17147183号、第70734957号、第70742086号、第72565164号、第72552657号(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三),其中,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十一至十七均已无效,引证商标二、八至十、十八至二十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十一至十七均已无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八至十、十八至二十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