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065377号“披荆斩棘 PIJINGZHANJ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披荆斩棘 PIJINGZHANJI 69065377

阅读:124566 2024-01-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西安云概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昶宇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065377号“披荆斩棘 PIJINGZHANJ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482754号“披荆斩棘第二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

  申请人:西安云概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昶宇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065377号“披荆斩棘 PIJINGZHANJ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482754号“披荆斩棘第二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不会缺乏显著特征。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广告活动宣传、新闻报道、销售合同及发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中,且无其他显著部分与之相区分,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代理等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体现的内容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及指定服务均存在差异,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一定显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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