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洮南市雨润丰年种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869651号“雨润万物 丰收百年 雨润丰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动放弃在“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和宣传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977288号“雨润丰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近似。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新鲜蔬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予以初步审定,在植物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在上述商品上已生效。申请商标“雨润万物 丰收百年 雨润丰年及图”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尚不致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谷种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