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梦见你整体家居定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铭之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98815号“梦想健康 Mengxiangjiank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102561号“梦想985”商标、第57558286号“梦想超市”商标、第47265804号“梦想国际影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含义、整体外观及显著性上区别明显,且在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中存在较大的差异性,相关公众能够对其进行区分、辨别,整体标识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的,具有较强的显著性,故申请商标的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抖音网络宣传截图;微信公众号截图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注册审查程序予以驳回,其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故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具有一定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将其区分开来,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