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675880号“sepio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epioo G1675880

阅读:106675 2024-01-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PDI DIGITAL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75880号“sepio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127546号“SENKOO及图”商标、第11970358号“sapido”商…

  申请人:PDI DIGITAL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75880号“sepio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127546号“SENKOO及图”商标、第11970358号“sapido”商标、第14626639号“SEPBO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尚处撤销程序中,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已决定删除“信号设备和仪器;电子公告牌;电子广告牌”商品并向国际局提交删减申请,待删减后,引证商标一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二、三撤销决定书等证据。

  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864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866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号设备和仪器;电子公告牌;电子广告牌”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灯箱;霓虹灯广告牌”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sepioo”与引证商标一英文“SENKOO”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信号设备和仪器;电子公告牌;电子广告牌”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信号设备和仪器;电子公告牌;电子广告牌”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信号设备和仪器;电子公告牌;电子广告牌”以外的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信号设备和仪器;电子公告牌;电子广告牌”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9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675880号“sepio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epioo G167588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508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