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203153号“TOST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OSTAR 69203153

阅读:95570 2024-01-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嫦娥奔月航天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浩东众成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203153号“TOST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30428号“向星”商标、第67762771号“向星”商标、第931324号“…

  申请人:嫦娥奔月航天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浩东众成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203153号“TOST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30428号“向星”商标、第67762771号“向星”商标、第931324号“TOPSTAR”商标、第3909613号“创频科技TOP STAR”商标、第4916181号“TOPSTAR”商标、第6540121号“T.C.STAR”商标、第6610265号“T.C.STAR”商标、第7233497号“TOP STAR”商标、第8143459号“TOPSTAR”商标、第9556251号“TOO-STAR”商标、第9844511号“T-STAR”商标、第11084308号“TJSTAR及图”商标、第12333924号“TOPSTAR”商标、第14883366A号“TOMSTAR”商标、第18321204号“星辰同方 TF-STAR”商标、第18390403号“上誉星 TOPSTAR”商标、第18840176A号“TXSTAR”商标、第21259295号“TCSTAR及图”商标、第22041785号“创频科技TOP STAR”商标、第25436747号“TSTAR”商标、第29296294号“T.GSTAR”商标、第36881723号“TDSTAR”商标、第50306086号“TOPSTAR 拓世达科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七主体已注销,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经查询,引证商标十七所有人已于2020年11月30日注销。

  经复审认为,由我局查明事实可知,引证商标十七所有人已被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予以注销,其已不具备行使商标权利之主体资格,亦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十七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故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十七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不会与本案申请商标造成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TOSTAR”与引证商标一、二“向星”含义相近,与引证商标三至十六、十八至二十三中外文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天体照相机镜头、卫星导航仪器、麦克风、眼镜(光学)、半导体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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