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嘉年华肉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130888号“VITALESSENTIAL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未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功能特点,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在美国、新加坡、日本已经获得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申请商标在美国、新加坡、日本的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VITALESSENTIALS”译为“维持生命所必需的必需品”,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