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至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登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243287号“ZENS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为企业提供专业IT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已有包含“ZEN”的英文商标获准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在公司幕墙、公司合同、宣传册上的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ZEN”可译为“禅”,其作为商标使用易有伤相关公众的宗教感情,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