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143895号“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倔+ 66143895

阅读:124501 2024-01-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云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铭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43895号“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基于使用目的提出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中的符号并非红十字,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之…

  申请人:广州云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铭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43895号“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基于使用目的提出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中的符号并非红十字,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之规定。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信息、合同、发票、宣传及使用图片、在先裁定书及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于本案提交的宣传及使用图片、参展图片等证据显示其对申请商标在与宠物清洁、动物饲养服务相关行业进行了实际使用,申请商标不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不予注册的情形。

  申请商标中的“十”字标志与红十字标志近似,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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