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钧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14536号“Hi-Tur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商标申请时驳回理由为,该商标与上海踏瑞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7956097号“HI”商标、与杭州电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7830338号“HI”商标、与广东海行健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9654657号“HI”商标、与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9180045号“HI”商标、与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2217294号“HI”商标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56097号“Hi及图”商标、第17830338号“Hi及图”商标、第29654657号“Hi及图”商标、第19180045号“Hi及图”商标、第52217294号“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整体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现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中,其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求等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为“Hi-Turing”,将其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对我局下发的《商标驳回复审评审意见书》提交了新的申辩意见。
申请人申辩意见认为:申请商标作为臆造词汇,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同时,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使申请商标的显著性更加突出。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故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远程控制的遥测设备和仪器、电子防盗装置、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首要认读部分“Hi”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主要认读部分“Hi”,虽在整体构成方面略有差异,但呼叫、含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前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芯片(集成电路)、电子芯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Hi-Turing”,“Hi-Turing”可译为:嘿 图灵机,为日常用语,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