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788173号“庆喜酱古封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庆喜酱古封及图 58788173

阅读:165807 2024-01-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重庆美源汽车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利辛县展沟镇运好饭馆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匠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2月27日对第58788173号“庆喜酱古封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庆”酒是申请人倾力打造的核心特色酒…

  申请人:重庆美源汽车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利辛县展沟镇运好饭馆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匠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2月27日对第58788173号“庆喜酱古封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庆”酒是申请人倾力打造的核心特色酒类品牌,经持续宣传推广,在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939238号“庆及图”商标、第12939347号“庆酒及图”商标、第36677304号“慶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大量申请注册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及关联企业介绍、企业构架图;2、专项审计报告;3、品牌设计合同及发票;4、广告合同及发票;5、网络宣传报道;6、销售合同及发票;7、纳税证明;8、被申请人关联企业信息及商标申请情况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无效宣告,自始即视为不存在。被申请人是以使用为目的申请的争议商标。被申请人名下虽申请了数件酒类商标,但都是围绕想要的关键字展开。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并未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贵州倾牌酒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申请注册,2022年9月7日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葡萄酒等商品上取得注册。2022年4月13日,争议商标注册人经我局核准,转让至利辛县展沟镇运好饭馆,即本案被申请人。

  2、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经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且前述裁定均已生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一、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由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其引证商标一至三经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已予以无效宣告,引证商标一至三对争议商标并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对申请人有关请求不予支持。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涉及的是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之情形,故申请人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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