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环球音乐集团唱片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方睿
申请人因第961370号“MOTOW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2842号决定,于2023年05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2019年10月26日至2022年10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申请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的主要复审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足以形成证据链,不仅证明了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复审商标在被撤销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同时,可以证明经长期的宣传推广使用,已积累了较高知名度,已经被中国相关消费者广泛认可和信任以及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形式):
1、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简介;
2、搜狐网、新浪网、腾讯网的相关报道;
3、经联合信任时间戳固定的第三方卖家(宇宙木子先生)在淘宝网上交易平台销售的产品T恤和服装;
4、经联合信任时间戳固定的CARHARTT WIP微信公众号中CARHARTT WIP与MOTOWN联名产品的宣传推广文章在淘宝网上交易平台销售的产品T恤和服装展示截图;
5、经联合信任时间戳固定的屎娃牛社微信公众号中CARHARTT WIP与MOTOWN联名产品展示截图;
6、经联合信任时间戳固定的微博中关于CARHARTT WIP与MOTOWN联名服装的宣传推广文章;
7、经联合信任时间戳固定的第三方卖家在Fruugochina全球站点销售的品牌产品展示截图。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经核对,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已基本包含撤销阶段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1995年6月23日申请注册,于1997年3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25类衣服、鞋等商品上。经转让、续展,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与并非市场流通领域的证据,与商标的使用无关。证据3至7网页截图取证时间不在指定期间,相关内容或为可自行修改的自制证据,形成时间及真实性难以认定;或并非申请人主动的商业性广告宣告行为,或未体现复审商品,难以证明带有复审商标标识的复审商品在中国市场流通,发挥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