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775527号“全球行 QUANQIUXI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全球行 QUANQIUXING及图 38775527

阅读:158215 2024-01-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本位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4日对第38775527号“全球行 QUANQIU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

  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本位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4日对第38775527号“全球行 QUANQIU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055504号“全球通”驰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近似,两者指定商品/服务密切关联,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抄袭、摹仿,其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并会淡化申请人与其驰名商标的唯一对应关系,从而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包含“全球行”的商标贵局已多次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认定近似;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不正当抢注;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440958号“GOT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引证商标的高知名度及被申请人的主观恶意更加大了二者间的混淆性;四、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驰名商标“全球通”的存在,仍在其重要关联类别反复申请与“全球通”高度近似的商标,明显具有攀附申请人驰名商标商誉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与本案情形基本相同的在先案例;2、“GOTONG”的页面信息;3、认定“GOTONG”与“全球通”形成对应关系、中文与英文商标构成近似的在先案例;4、被申请人的工商登记信息;5、中国移动在重庆的线下门店信息;6、被申请人刻意摹仿申请人知名品牌的商标信息;7、申请人的官网介绍及所获荣誉;8、“全球通”的相关报道;9、“全球通”的驰名裁定及通报。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商标未达到驰名程度,且双方商标指定商品/服务差异加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商标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抢注。争议商标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损害申请人的任何利益,亦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争议商标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的著作权登记信息及宣传使用证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向申请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申请人提交的质证意见与其无效宣告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06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决定,2021年06月14日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类润滑油等商品上,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4类润滑油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各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虽然引证商标一曾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但根据个案认定原则,本案申请人未就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合理期限内,其使用引证商标一服务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充分举证。因此,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认定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为相关公众熟知,且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行业跨度较大,缺乏关联性。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认为冠以争议商标的商品系由申请人提供,或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故争议商标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因此,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理由不成立。

  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文字构成不同,二者在整体呼叫及视觉效果上亦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案件情况,不能成为本案争议商标裁定的当然依据。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润滑油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全球通”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此外,本案争议商标并非带有欺骗性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商标、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1日

本文《关于第38775527号“全球行 QUANQIUXI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全球行 QUANQIUXING及图 3877552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503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