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270106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11270106

阅读:113526 2024-01-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潘志远 委托代理人:万利格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市南舜房地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神州华茂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2701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9771号决定,于2023年07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潘志远

  委托代理人:万利格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市南舜房地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神州华茂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2701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9771号决定,于2023年07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复审商标在“1.不动产代理;2.不动产估价;3.不动产管理;4.办公室(不动产)出租;5.商品房销售”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保险;2.金融服务;3.经纪;4.担保;5.典当”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发现复审商标未进行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或原件):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物业租赁合同、公证书;

  3、商标注册信息。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7月27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13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办公室(不动产)出租”等服务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针对撤三字[2023]第Y019771号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据此,复审商标在“1.保险;2.金融服务;3.经纪;4.担保;5.典当”服务上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9年11月30日至2022年11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核定使用的“1.不动产代理;2.不动产估价;3.不动产管理;4.办公室(不动产)出租;5.商品房销售”服务(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服务包装或者容器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显示,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佛山市南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南舜物业公司)使用。证据2南舜物业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靓点点照相馆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体现了复审商标标识,合同内容为南舜物业公司向后者出租商铺,有发票予以佐证。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办公室(不动产)出租”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不动产代理”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办公室(不动产)出租”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在案证据亦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不动产代理”等其余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1.不动产代理;2.不动产估价;3.不动产管理;4.办公室(不动产)出租;5.商品房销售”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7日

本文《关于第11270106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1127010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48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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