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义乌市铭塬商贸商行
委托代理人:苏州猛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870681号“YO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496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续展。申请商标商品范围为“裤子;内衣;服装;成品衣;鞋;帽;袜;围巾;皮带(服饰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3812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裤子;内衣;服装;成品衣;鞋;帽;袜;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虽申请人主张请求对申请商标在“裤子;内衣;服装;成品衣;鞋;帽;袜;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但并未明确放弃其他商品,且代理人未获得“放弃或变更评审请求”的特别授权,故我局将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YOI”与引证商标二“Yoii”字母构成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套(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7日